不收费 审批条件: 1、非本市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申请人在新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参加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2年以上;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相关政策: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2、《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 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 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2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机构名称: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 办理机构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办理机构电话:027-85395115 五 人才落户 1 “四上企业”高管人员落户 事项名称: “四上企业”高管人员落户 事项简介: “四上企业”高管人员落户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条件: 1、申请人为市政府相关部门连续2年确认的“四上企业”(在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非本市户籍高管班子成员; 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单位连续缴纳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四上企业”在新城区申请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四上企业”在开发区申请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5、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相关政策: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2、《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 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 4、《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武公规【2017】1号)。 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高管职务任职文件等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在汉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机构名称:武汉市公安局 办理机构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民之家。 办理机构电话:027-85395115 2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事项名称: 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事项简介: 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条件: 1、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人员)范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 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0工作日(不含人才资格或职称认定时间) 承诺期限:10工作日(不含人才资格或职称认定时间)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该自有房屋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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