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武汉的十种方式 1 大学毕业生落户 事项名称: 大学毕业生落户 事项简介: 大学毕业生落户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条件: 1、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经教育部认证)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年龄不满45周岁(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的毕业生; 2、毕业生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材料准确齐全现场办理 相关政策: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2、《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11】64号); 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武政【2013】31号); 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在我市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的通知》(武政办【2014】98号); 5、《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 6、《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办文【2017】53号); 7、《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武公规【2017】1号)第十条; 8、《市招才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留汉创业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招才办【2017】5号); 9、《市招才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留汉大学毕业生落户试行政策的通知》(武招才办【2017】6号)。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落户地的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户政办证中心申报; 2、户籍窗口民警审查,材料准确齐全现场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含非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手持《户口迁移证》的),对提交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重复户口或重身份证号未处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依法处罚。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湖北政务服务网的“武汉公安网上服务”平台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均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毕业证丢失的,可由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信网登陆账号供民警核查学籍信息; 3、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该自有房屋已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4、配偶及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在社区公共户、集体户落户的,需办理随迁、投靠落户或出生登记的,可在社区公共户或集体户门牌号码单独立集体户,户主为毕业生本人; 5、本人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或现场采集照片(人口系统中有二代证照片的可不提供)。 存在户籍信息与学历信息不一致的,因学校录入错误造成的,需提交学校证明原件、招生名册及录取通知书等学籍档案中相关材料(盖章的复印件),因办理变更更正姓名或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的,应提交公安机关证明原件。 办理机构名称:各区公安分局 办理机构地址:落户所在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 办理机构电话:85395115 中专(技校)毕业生落户 审批条件: 武汉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或取得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按技工学校招生的毕业生),且外地生源毕业不满1年在汉就业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范围、本市新城区生源毕业不满2年在中心城区或开发区就业的。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及要求: 1、本人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本人原籍《居民户口簿》或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毕业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技工学校毕业生需提供中级工以上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7、在自有房屋落户的(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提供合法 自有房屋所有权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无自有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8、在自有房屋落户的,如非本人自有房屋,需提供与房屋所有人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书(原件留存); 9、本人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或现场采集照片。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落户地所在分局(各区政务中心)户籍窗口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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