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名称: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 办理机构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办理机构电话:027- 85395115 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事项名称: 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事项简介: 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常住户口; 2、夫妻登记结婚; 3、夫妻双方或父母、子女在新城区、开发区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4、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第6条; 2、《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1977年11月8日起实施); 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1998年6月23日颁布 7月22日起实施);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6、《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 7、《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武政[1998]13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1998年12月12日签发)); 8、《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 9、《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武公规【2017】1号)。 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超过已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6、随迁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或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3)人事档案履历表。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亲子鉴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需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投靠人再婚随迁有抚养权子女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机构名称: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 办理机构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办理机构电话:027-85395115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事项名称: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事项简介: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投靠人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 3、投靠人为退休或无业人员(父母双方均退休,一人年龄达到标准,另一人可随迁入户); 4、投靠人在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原本市户籍人员除外); 5、投靠人或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第6条; 2、《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1977年11月8日起实施); 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1998年6月23日颁布 7月22日起实施); 4、《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武政[1998]13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1998年12月12日签发))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6、《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 7、《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武政[1998]13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1998年12月12日签发); 8、《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 9、《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武公规【2017】1号)。 材料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A4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退休证或无业证明; 4、投靠人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情况证明件(包括投靠人原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原本市户籍注销证明; 5、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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