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生医学证明》(审核原件,留存落户联);非婚生随父落户,《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的,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书》(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父(母)《结婚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其中未婚的需提交未婚声明(原件留存); 5、父母双方《户口簿》;双军人需持父母双方部队证明(留存原件); 6、落户人员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新生婴儿可提供与父母合照)。 二、中国公民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1、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父母双方对新生儿民族、籍贯的书面确认意见(原件留存); 3、父母及子女回国时所使用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国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及翻译件(需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公章)(原件留存); 5、父(母)《结婚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未婚的需提交未婚声明(原件留存);涉外婚姻在国外领取的结婚照,需经婚姻缔结地公证后,由当地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领取的结婚证合法有效,无需公证; 6、父母双方《户口簿》、其中父(母)一方为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7、落户人员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新生婴儿可提供与父母合照)。 三、以上新生儿随第三方姓氏的,需提交以下证明: 1、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书面情况说明,签字确认; 2、随其他直系长辈姓氏的,需提供婴儿父(母)与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关系证明(件)(原件留存,不能留存原件的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3、随法定监护人以外其他抚养人姓氏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抚养关系证明,其他抚养人书面同意意见,并签字确认(原件留存,不能留存原件的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4、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需提供选取该姓氏的依据和合法证明(原件留存,不能留存原件的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办理机构名称:各区行政审批局 办理机构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 办理机构电话:027-85395115 本文仅供参考,一切落户信息以公安户政部门为主,本文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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