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本人及16周岁家庭成员,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在本市已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 四、上述市内迁移,如迁往农村地区,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入地街、乡、镇人民政府接受证明(原件留存); 2、责任区民警核实门牌号码,并签署意见(原件留存)。 开发区迁入中心城区 事项名称: 开发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事项简介: 开发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条件: 1、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有自有产权房屋; 3、同户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承诺时限: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相关政策: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2、《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 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 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产权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开发区落户 事项名称: 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开发区落户 事项简介: 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开发区落户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条件: 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有自有产权房屋; 3、申请人在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2年以上;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承诺时限: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相关政策: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2、《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 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 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产权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2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机构名称: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 办理机构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办理机构电话:027-85395115 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事项名称: 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事项简介: 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条件: 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户籍人员; 2、本人在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有自有产权房屋; 3、本人在中心城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2年以上;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派出所、分局 、市局各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派出所、分局 、市局各5个工作日 相关政策: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2、《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 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 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产权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2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机构名称: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 办理机构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办理机构电话:027-85395115 非本市户籍人员迁入新城区、开发区落户 事项名称: 非本市户籍人员迁入新城区、开发区落户 事项简介: 非本市户籍人员迁入新城区、开发区落户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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