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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落户新政大家最关心这28个问题(附解答)

来源:大湖北网  作者:小小书童  发布时间:2017-06-16 17:23
摘要:武汉户籍新政已经实施近一个月,小伙伴儿们在申请落户的时候,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东湖高新区民警特地整理了一些典型问题,并对它们进行详细的解答,看看有没有你的疑问吧~ 1.对各类就业创业人员的落户地有哪些规定? “户籍新政”中涉及各类就业创业人员可在自

武汉户籍新政已经实施近一个月,小伙伴儿们在申请落户的时候,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东湖高新区民警特地整理了一些典型问题,并对它们进行详细的解答,看看有没有你的疑问吧~

1.对各类就业创业人员的落户地有哪些规定?

“户籍新政”中涉及各类就业创业人员可在自有房屋、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办理落户。在全市户籍派出所及开发区规模较大的工业园区,均设有社区公共户,可方便无自有房屋和无单位集体户的人员落户,不办理在亲朋好友家中“搭户”。

有自有房屋的,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户。其中,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在落户地有自有产权房屋。

无自有房屋(含租赁房屋、居住单位宿舍及借住亲朋好友家)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

2.自有房屋的所有权证包括哪些?

自有房屋是指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或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宅用房,包括商品房、还建房、经济适用房、福利房、集体土地合法自建房等住宅用途房产。

自有房屋的所有权证明(件)包括:

1、不动产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3、合法有效购房合同、全额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农村自建房屋所有权证,包括不动产登记证明、农村土地确权证明;

5、还建房屋的所有权证,包括还建补偿协议、选房登记表,并经社区民警核查签署意见(在《申请户口登记表》中加签核实意见);

6、福利房所有权证明:单位(部队)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房管部门签发的“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

3.认定“单位在汉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有哪些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单位在汉缴纳城镇社会保险:

1、单位在武汉市社保部门缴纳的3种以上城镇社会保险;

2、单位委托第三方在武汉市社保部门缴纳的3种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同时需提供单位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委托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

3、中央、省在汉企业,在湖北省人社部门缴纳的3种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含系统内缴纳);或部分在省人社部门缴纳、部分在武汉市人社部门缴纳的3种以上城镇社会保险。

4.单位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提供什么凭证?

单位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可提供由人社部门查询窗口开具并盖章的“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查询单”,或由个人查询打印并加盖社保查询专用章的“武汉市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查询单”。

5.单位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起止时间如何计算?变换单位的如何认定?补缴时间有无限制?

单位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起止时间,从公安机关受理之日往前推算,连续达到规定年限即可。

变换工作单位的,从现就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往前推算,与原就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相加不间断达到规定年限,现单位未正常缴纳的不能作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申请人申办户口时,当月的社保缴纳记录还没有出来,可以将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往前推1个月,连续不间断达到规定的年限。

中断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由现单位补缴,但补缴不得超过6个月。

6.缴税凭证有哪些?

缴税凭证可以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或税务申报窗口出具的缴税证明(含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7.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正常经营时间如何计算?

办理创业人员落户,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含合伙人股权变更)的,正常经营时间从变更之日起计算。

8.创业人员包括哪些对象?

创业人员包括:

1、本人投资或控股的法定代表人及拥有股权的合伙人;

2、经营者为本人的个体工商户。

9.合伙人需提供的股权证明有哪些?

股权证明可以提供: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并加盖章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查询的股东信息。

10.就业创业人员的单位注册地和工作地不一致的,如何办理落户?

单位注册地和工作地不在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同一区域的,有自有房屋的原则上在自有房屋落户(其中,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有自有产权房屋);无自有房屋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工作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

单位注册地在新城区,工作地在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单位注册地在开发区,,工作地在中心城区的,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或开发区的自有房屋(自有产权房除外)落户的,或在单位工作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派驻单位出具在中心城区或开发区工作的证明;

2、单位办公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意见(在《申请户口登记表》中加签核实意见)。

11.单位总部在外市注册,在本市设有分公司或办事机构的,是否认定为在本市就业?

在本市设有分公司或办事机构的,如在本市注册或缴税,为职工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可视为在本市就业。申请人办理落户时,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分公司或办事机构在本市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单位缴税凭证,或单位职工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凭证;

2、总公司出具派驻本市工作的证明;

3、分公司或办事机构办公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4、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意见(在《申请户口登记表》中加签核实意见)。

12.如何办理在社区公共户落户手续?

办理在社区公共户落户,由受理窗口民警根据申请人填写的单位工作地详细地址及所辖派出所名称,直接在人口信息系统中,选定所辖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地址。

原则上不得将社区民警核定签字,作为办理社区公共户落户的前置程序(本文第十、十一项有规定的除外)。

13.“社区公共户”是否可以办理新生婴儿出生登记?

可以办理随父或随母出生登记落户。

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要详细填写婴儿父母身份信息及监护人身份信息。可单独打印户口簿(仅打印户口簿首页、婴儿及其父或母信息页)。

14.大学毕业生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如何办理落户?

大学毕业生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可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申请办理落户,不需提供劳动合同。

15.留学回国人员持有《教育部就业报到证》或《留学回国人员就(创)业落户登记表》的,如何办理落户?

留学回国人员在汉就业创业,持有《教育部就业报到证》的,可凭“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就业报到证》、《教育部就业协议书》申请办理落户;

持有《留学回国人员就(创)业落户登记表》的,可凭“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人员就(创)业落户登记表》等材料申请办理落户。

16.非本市户籍人员迁入新城区、开发区落户的,对缴纳社保和缴税有什么具体规定?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新城区申请落户的,需在新城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在新城区为就业人员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在新城区连续缴税2年以上;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开发区申请落户的,需在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在开发区为就业人员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在开发区连续缴税2年以上。

17.中心城区户籍人员迁入开发区、新城区如何办理落户?

中心城区户籍人员,在开发区、新城区有自有房屋的,凭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明(件),直接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18.人才集体户(武昌区丁字桥路110号、武昌区中南二路77号、武昌区洪山路8号除外)如何办理在本市家庭户落户?

除武昌区丁字桥路110号、武昌区中南二路77号、武昌区洪山路8号以外的人才集体户,均办理了毕业分配手续,可按市内户口迁移办理落户,即在本市有自有房屋的,可直接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家庭户落户,其中人才集体户人员由新城区、开发区迁往中心城区或者由新城区迁往开发区的,需有自有产权房屋。

19.投靠类户口,被投靠人的自有房屋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如何办理申报手续?

原则上需人户一致。分两种情形处理:

1、被投靠人自有房屋和户籍地在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本区域内不一致的,被投靠人应将户口迁入自有房屋所在地后,再申报投靠类户口。

2、被投靠人自有房屋和户籍地跨区域(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不一致的,在符合现有市内户口迁移政策的条件下,被投靠人应将户口迁入自有房屋所在地后,再申报投靠类户口。

20.子女在国外读书的,可否申请办理投靠父母落户?

符合投靠条件的可以办理。

21.子女已离婚的,可否办理子女随迁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可以办理。

22.父母投靠子女,“原户籍地身边无子女”还可提供哪些证明?

除文件规定的几类证明件外,还可由被投靠人提供有家庭成员名单的档案资料(人事部门盖章),民警网上核查家庭成员户籍登记信息,确认投靠人子女是否在其原户籍地。对确无证明材料的,由社区民警调查提供书面报告。

23.如何办理市内夫妻投靠?

1、新城区、开发区户籍人员投靠中心城区户籍人员的,应符合“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落户”条件,材料准确齐全,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新城区户籍人员投靠开发区户籍人员的,夫妻双方或父母、子女在开发区有合法的自有房屋,材料准确齐全,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4.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评定的职称,与实际从事的职业不相符的,能否办理落户?

不能办理。

25.公务员无工作证怎么办?区级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落户”范围?

无工作证件的,提供公务员考试职位表。中央在汉单位的应出具人员分配名单。

区级公开招聘录用工作人员不属落户范围。

26.如何执行“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落户”办理条件的规定?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落户:

1、国家、省、市机关录用在汉工作的公务员(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2、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在汉工作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对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人员,在新城区工作申请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工作申请落户中心城区的,需有自有产权房屋。

27.“四上企业”高管人员有无任职年限?

“四上企业”高管人员任职年限应达 1 年以上。

28.派出所、分局审批的户籍事项,分别由谁负责审批?

派出所负责审批事项,由派出所分管户政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分局负责审批事项,由人口大队分管领导审核,分局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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