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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调整户籍迁移政策:暂停7项 22日起执行新政策

来源:大湖北网  作者:小小书童  发布时间:2017-05-19 17:26
摘要:5月19日,武汉市公安局发布公告称,将对部分户口迁移政策进行调整,5月22日起对新调整的户口迁移事项(共21项)正式受理。 一、暂停7项户籍业务网上申报 从2017年5月18日起暂停网上警局申办“服现役军人注销户口”、“主城区间或新城区内夫妻投靠”、“新城区到主城区

5月19日,武汉市公安局发布公告称,将对部分户口迁移政策进行调整,5月22日起对新调整的户口迁移事项(共21项)正式受理。

武汉调整户籍迁移政策:暂停7项 22日起执行新政策

一、暂停7项户籍业务网上申报

从2017年5月18日起暂停网上警局申办“服现役军人注销户口”、“主城区间或新城区内夫妻投靠”、“新城区到主城区夫妻投靠”、“武汉市内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出”、“外地人购买本市中心城区商品房申办户口”、“外地人购买本市新城区商品房申办户口”等7项户籍业务,预计暂停1个月,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对2017年5月18日前已通过网上警局申报并审批通过的以上户籍业务,需在5月22日前(不含当天)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完成办理。

对上述事项逾期未办理的,按新的户口迁移政策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现场申报。

二、调整户口迁移事项办事指南

从2017年5月22日起,公安机关对新调整的户口迁移事项(共21项)正式受理。具体办理条件、需提供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等相关规定详见附件一《新调整户口迁移事项办事指南》和《户口迁移政策有关内容认定范围》(以下简称“办事指南”)。原户口政策与本“办事指南”不一致的,按本“办事指南”规定执行。

  新调整户口迁移事项办事指南

  一、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方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常住户口;

  2、夫妻登记结婚满5年;

  3、夫妻双方或父母、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4、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双方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已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6、随迁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或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3)人事档案履历表。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亲子鉴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需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投靠人再婚随迁有抚养权子女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二、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常住户口;

  2、夫妻登记结婚;

  3、夫妻双方或父母、子女在新城区、开发区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4、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双方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已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6、随迁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或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3)人事档案履历表。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亲子鉴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需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投靠人再婚随迁有抚养权子女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投靠人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

  3、投靠人为退休或无业人员(父母双方均退休,一人年龄达到标准,另一人可随迁入户);

  4、投靠人在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原本市户籍人员除外);

  5、投靠人或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双方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退休证或无业证明;

  4、投靠人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情况证明件(包括投靠人原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原本市户籍注销证明;

  5、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父母同时投靠或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父母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被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

  (4)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四、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3、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父母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随迁子女已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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