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化第二套自住房提取条件 1.适度放宽提取条件。取消原规定“在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可提取一次”中“五年内”的限制条件,其他条件不变。 2.明确异地第二套自住房提取方式和额度。异地第二套自住房在《不动产权证》办理后凭证提取,提取频次及额度与武汉本地第二套自住房一致。此外,若办理了二套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可选择凭《不动产权证》提取,也可选择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每12个月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四)整合租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1.将“双高人才”租房提取并入新《办法》,调整了租房提取限制条件。一是在普通无房职工提取基础上,将“双高人才”租房提取限额提高到普通租房提取的2倍。二是将租房提取条件由原来的“本市无自有住房”调整为“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或贷款的,不能再办理租房提取”。 2.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并入新《办法》。同时,取消申请资料中由建设单位(委托人)提供的《武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 (五)规范“特困”类提取 1.放宽“重症”提取病种范围。在原规定重大疾病提取范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的基础上,增加了尿毒症门疹透析、靶向药物治疗、器官移植、心脏搭桥(支架)。 2.规范“重症”提取保障对象。将原来的“缴存职工、配偶、子女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范围,调整为缴存职工、配偶、子女。 3.细化“低保”提取方式。将“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分解为在职和离职两种提取情形:对于在职职工,每12个月提取一次,保留账户余额百元以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结清个人住房公金账户余额本息,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六)整合了销户提取类型 将销户提取进行取消、合并、调整,大部分向“封存停缴满两年”合并统一,便于简化流程、统一标准、推进“网上办”。 1.取消的情形。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考取全日制大学辞职读书的”两种销户提取。 2.合并调整的情形。将“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合并调整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停缴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即只要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还未就业(大多城市封存两年),不管是否集中托管,即可销户提取。同时规定,在账户封存不满两年重新就业的,应当转移账户。 (七)明确死亡提取无需公证的情形 若已故职工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将已故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已故职工I类银行借记卡; 若已故职工没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金在50000元(含)以下,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将已故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经相关利害人协商确定的提取人I类银行借记卡;除此之外,均需要公证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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