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起草《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 主要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市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武信用文〔2020〕1号)、《武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武政办〔2020〕62号),以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参照了山西省、河北省、广州、上海、杭州、南京、青岛等兄弟省市公积金中心的做法,拟定了本《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共三十一条,分为总则、信用等级、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信息共享与管理、附则等六个章节。起草基本思路是做到四个突出:一是突出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和风险防控水平的目标;二是突出信用评价方法的简洁适用性;三是突出等级评定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四是突出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关于总体情况。说明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关键定义和适用范围,并明确了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的管理原则、联合奖惩的实施方式。 (二)关于信用等级。规定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采取直接判级方式,就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关联单位三类信用主体,根据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中的行为状况,分别确定了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严重失信(C级)三个等级的信用评价标准。 (三)关于结果确定。明确了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并进行信用信息的记载、维护和应用管理。规定了评价程序,以及对评价结果的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动态管理方式,并强调了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评价工作人员的责任。信用主体对信用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武汉公积金中心将在规定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关于结果应用。按照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就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关联单位三类信用主体,分别规定了信用A级的激励措施和信用B、 C级的惩戒措施。由武汉公积金中心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机构,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重点关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的激励、约束和惩戒。 (五)关于信息共享与管理。主要规定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实现方式,包括录入信息的要素、信息共享、信用信息查询等。 (六)关于实施要求。明确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方式和施行时间等。 四、重点说明事项 (一)关于A级信用评价需由信息主体主动申报。主要有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评为A级的信用主体,将纳入联合激励对象名单,需对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价,以避免与其他行业联合惩戒名单矛盾;二是评价A级信用主体,仅靠内部信息不足以进行评价,还要考察外部信息,如缴存单位是否按时全员足额缴存,需查阅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等;三是A级信用主体需作出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标准和制度等,违规失信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的承诺。 (二)关于跨部门联合激励惩戒措施 2017年,武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武汉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武信用文〔2017〕2号),明确将“恶意欠缴少缴或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并在《武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武政办〔2020〕62号)中明确,要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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