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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哪些失信行为将上黑名单?(3)

来源:楚汉网  作者:小楚  发布时间:2021-06-10 17:24
摘要:有效期满的,武汉公积金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评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信息安全)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有效期满的,武汉公积金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评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信息安全)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共享发布A级信用信息须经信用主体授权。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信用主体损失严重的,依法予以追责。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A级激励)评定为A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按其类别分别适用不同激励措施。

(一)评定为A级的缴存单位可适用下列激励措施:

1.优先享用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

2.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相关评先评优资格;

3.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4.纳入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红名单”,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二)评定为A级的缴存职工可适用下列激励措施:

1.优先享用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

2.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个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3.纳入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红名单”,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三)评定为A级的关联单位可适用下列激励措施:

1.优先享用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

2.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3.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相关评先评优资格;

4.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资格。

第二十五条 (B级惩戒)评定为 B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按其类别分别适用不同惩戒措施。

(一)评定为B级的缴存单位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2.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的审核;

3.取消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先评优资格;

4.取消享用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的资格。

(二)评定为B级的缴存职工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1.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

2.暂停2年内办理除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外的提取业务资格;

3.取消2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资格;

4.取消享用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的资格。

(三)评定为B级的关联单位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2.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的审核;

3.取消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先评优资格;

4.限制或暂停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合作2年;

5.取消享用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C级加重惩戒)评定为 C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除适用第二十五条所列惩戒措施外,按其类别还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一)评定为C级的缴存单位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1.将失信行为信息通报给缴存单位所属的上级监管部门;

2.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

3.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纳入信用中国(湖北武汉)“黑名单”,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二)评定为C级的缴存职工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1.取消5年内办理除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外的提取业务资格;

2.取消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

3.将失信行为信息通报给缴存职工所在单位;

4.纳入信用中国(湖北武汉)“黑名单”,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三)评定为C级的关联单位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1.取消关联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资格;

2.将失信行为信息通报给关联单位所属上级监管部门;

3.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纳入(湖北武汉)“黑名单”,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共享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信息录入)对决定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武汉公积金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名单信息包括:

(一)信用主体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或缴存职工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事由,包括信用等级类型、认定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查询到期时间等;

(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开放各类信用主体A、B、C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信息查询)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可通过武汉公积金中心的各服务渠道进行查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解释)本办法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实施,并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施行)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将《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说明如下:

一、起草《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湖北省和武汉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指示要求,充分吸收借鉴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激励惩戒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课题”的研究成果,结合武汉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起草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其目的主要是建立健全我市住房公积金领域信用体系,促进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遵从住房公积金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构建起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住房公积金监管方式,促进武汉公积金业务健康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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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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