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和购药的医疗费用结算 1.属个人支付的由参保居民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2.属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二、跨年度住院费用结算 1.大学生按学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的8月31日; 2.其他参保居民按自然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12月31日分别结算入院年度和出院年度医疗费用。 注意:住院起付标准只支付一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大学生按学度)分别计算。 居民医保缴纳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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