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这种模式下虽然社会资本方作为执行者,但政府仍可对其进行全方面的监管。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BOT协议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但对于社会资本方来说,这样的操作模式,一方面要承担项目运营中的巨大风险,另一方面,若只通过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则其利润来源渠道单一,对其经营能力要求较大,更为核心的是,作为社会资本方要严格计算项目的成本回收期间。由于PPP项目时间较长,其项目未来仍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因此这种模式对于社会资本方来说,风险较大,其更多的是扮演一个运营者或者是执行者的角色。 这种模式下,政府方作为业主方,拥有着整个项目的所有权,首先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出社会资本方,再由社会资本方自行组建项目公司,对于项目进行建设和运营,并收取运营期限内的收益,在期限届满后,将项目整体交由政府方。
对于BOOT模式来说,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该种模式下,通常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通过项目公司进行运营,在运营期限届满后将项目整体移交政府方。 该种模式下,对于政府方来说,首先其组建项目公司要进行出资,通常是以现金或土地出资,但若以土地出资,则存在一个巨大的问题,即土地性质问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划拨用地是不能作为土地出资,但若改变土地性质,则首先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那么这笔土地出让金,是由政府方交纳还是社会资本方交纳,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同时若以土地方式出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估值的问题,通常政府方拿地往往会低于市场价值,那对于这片土地的估值是按照政府方拿地的价值还是按照实际的价值呢?对于估值问题来说,其更深层次的是,政府方在项目公司所占股份的问题,若估值过低,其占的股份过少,而社会资本方股份过高,则会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因此这种模式下,项目公司如何组建、该怎样分配股份就是一个非常重要也是非常难的问题。 但这种模式下,对于社会资本方来说,其收益途径更多,一方面可以激发社会资本方的积极性,提升项目公司的运营管理能力。对于政府方来说,这样的方式,提高了政府方的风险,组建项目公司上的流程较为复杂。但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加入项目公司的方式,获取稳定收益,在入股的同时,也熟悉项目公司的相关管理运营,有助于项目到期后政府方接受该项目。
因此,不管是哪一种模式,核心与关键点在于,如何权衡项目方(民间资本)与政府方的利益。要针对于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协调各方的利益,以保障各方的权益都得到满足,项目运作能够顺利的进行。PPP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债权投资项目,其投资时间长、收益回款慢、涉及各方关系复杂,因此在具体的模式选择上,需要考量项目方的智慧。
PPP投向了啥?
根据财政部PPP项目中心数据,截止到2017年底,PPP项目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以下六大领域: 1. 市政建设 2. 交通运输 3. 生态环保 4. 城镇开发 5. 教育 6. 旅游
其中,在2017年市政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保项目数,分别为2561个、931个和481个,合计占同口径全国总数的58.6%。
当前PPP项目两大发展困局
▎政策性风险与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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