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核 (区民政、房管部门) 1 区民政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不符合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中请表》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区房管部门。 2 区房管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 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转送或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目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现住房状况(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状况,以及享受住房保障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家庭现住房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户籍属于水上公安机关管理的,申请人应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经审核符合 条件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地区房管部门核准发证。 除户籍属水上公安机关管理的申请人外,其他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申请人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同一区的,其申请及审核资料由居住地所在区房管部门转送户籍所在区房管部门审核住房状况并进行公示、核核准发证。 (三)公示及核准发放资格证明(区房管部门) 申请人住房和收入等情况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再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区房管部门应将被举报申请家庭有关情况反馈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资格申请,向中请人出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并盖章,公示期满之日起3日内核准准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并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 二、新就业职工资格审核流程 (一)初审(街道办事处) 凡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申请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均由用工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 1 向单位申请 新就业职工向用工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用工单位负责核对职工在单位就业、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交情况,在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上填写相应内容,并负责登记造册,连同个人申请材料一同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 2 受理申请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应当査验下列申请材料原件并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1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质资格申请汇总表》; 2 申请人身份户籍证明及居住证; 3 申请人由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 4 申请人劳动动(聘用)合同、学历和毕业证明、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5 申请人在本市住房情况证明; 6 用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有共同申请人的,第(2)、(3)、(5)项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相应资料;属于本规定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一款中列举九类特申请对象的,须查验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于受理,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 登记 经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的身份证件、工作情况、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等资料符合公共租货住房中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于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申请人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资格申请表》时,对其中请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同意相关管部门和机构对其本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经济状况予以核查、公示。 4 调查核实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职工申报资料的调查核实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跨辖区协助调查时间不计其内),组织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况函索证、网上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收入、住房状况、工作学历以及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核查意见。 5 组织公示 经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职工,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共同申请人人数、现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和工作学历等情况。 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反馈的公示回执等材料应存档备查,有条件的可将公示地点、内容等相关信息以数字化影像的方式存档备查。 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街道办事处必须组织织工作人员对被举报申请职工相关情况再次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向申请工作单位出具《武汉市公共租货住房租货资格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6 核实报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办责任人应当在《公共租货住房租货资格中请表》相相应栏目填写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章,连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区房管部门。 7 按户建立申请登记档案 街道办事处 应当按照“一户一小档”和“一个单位一大档”的的要求,对申请职工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公共租货住房租货资格申请职工登记管理工作台账,并指定专人妥买善保管。 (二)审核并公示(区房管部门) 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职工及共同申请人在汉现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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