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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政策解读(2)

来源:楚汉网  作者:小楚  发布时间:2019-08-05 17:14
摘要:第九条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节能报告。转送文件中应当明确所报项目能耗是否使用省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指标。不使用下达指标或者超过下达指标用能的,应当先进行用能权交易,再申请节能审查

第九条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节能报告。转送文件中应当明确所报项目能耗是否使用省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指标。不使用下达指标或者超过下达指标用能的,应当先进行用能权交易,再申请节能审查,并附购买用能权相关凭据。

未完成年度节能“双控”目标的市(州)申报年耗能5000吨以上项目节能审查,省发展改革委暂缓受理,直至“双控”目标达到“十三五”进度要求。

第十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2019年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政策解读
2019年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政策解读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送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组织下属节能监察机构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汇总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将省管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湖北”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十三五”期末。原《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环资〔2011〕年298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14〕年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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