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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黄冈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纳支取标准政策解读

来源:楚汉网  作者:小楚  发布时间:2019-07-29 17:37
摘要:2019黄冈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纳支取标准政策解读,感觉我市最新出台的关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其目的还是重点监管资金比例。那么,黄冈市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缴交比例是多少?今天,由楚汉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解答。

2019黄冈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纳支取标准政策解读,感觉我市最新出台的关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其目的还是重点监管资金比例。那么,黄冈市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缴交比例是多少?今天,由楚汉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解答。

2019黄冈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纳支取标准政策解读
2019黄冈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纳支取标准政策解读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黄冈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黄政规[2013]2号)于2013年4月19日颁布实施。颁布实施5年多来,有效规范了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自文件出台后,省、市多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2016年6月28日起,市区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房屋初始登记工作移交到不动产部门。7月1日,物价部门不再审核商品房备案价格。省、市先后出台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预售资金监管解除的时间节点提至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且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下调,没有明确是所有监管资金还是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加之2018年该文件面临失效。因此,我局对该文件进行修改,代拟了《黄冈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二、预售资金的含义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进行销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房价款。

三、预售资金监管的部门

《黄冈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黄政规〔2018〕3号)以下条款规定了监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二)受理、审核、监督预售资金的使用;

(三)受理购房人对预售资金违法使用的投诉,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法使用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 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人行黄冈中心支行、黄冈银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四、预售资金的使用

(一)预售资金的开户要求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与监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部门、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签订《监管协议》。一个预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二)预售资金的缴纳标准

第八条 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按照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结构封顶、竣工备案三个环节设置资金缴交节点,各节点商品房预售资金缴交比例为已备案买卖合同总金额的15%、10%、5%。监管资金标准的调整由监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综合测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预售资金的支取使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使用监管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时,超过《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缴交节点比例范围外的部分,通过资金监管系统,向监管部门提供用款申请。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预售资金监管解除。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后,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和本办法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同意拨付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拨付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资金超过用款额度或上次用款未按要求使用的;

(二)实际用途、用款单位等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三)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帐户的。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通过资金监管系统申请退房退款,经监管部门审核后,及时通过资金监管系统完成退款流程。

第十八条 通过资金监管系统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部门提交解除监管账户申请以及工程竣工备案证(表)、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单、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等相关材料;

(二)对审核后符合解除条件的,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解除监管通知书》;

(三)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凭《解除监管通知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结算手续,并按规定解除监管。

文本总结,以上就是2019黄冈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纳支取标准政策解读的全部内容。小编真诚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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