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恩施州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公有住房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公有住房管理,通过我市人民政府研究出台的关于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的处理实施意见,有效管理存量公有住房的使用和处置工作。今天,由楚汉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解答。
附件: 恩施州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公有住房的处理意见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公有住房管理,进一步盘活存量住房,筹集保障房房源,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现就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本通知所称存量公有住房,是指在恩施州行政区域内,由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产权清晰且未房改出售的住房。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存量公有住房,即单位拥有全部产权的闲置住房(含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腾空旧住房(含正在出租的公有住房),从2018年12月1日起,仍由产权单位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住建、财政部门对其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进行监管,其使用和处置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使用 1.符合公租房面积标准的,统一作为政府公租房房源,向社会公布并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租金标准由发改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核定。 2.根据当地组织部门计划安排,可以保留少量处级以上挂职干部、异地调入干部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周转住房。 3.对已作为单位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以及社区物业管理用房的住房,经核准后,仍由原产权单位按原有用途管理使用。 4.其余住房,可按市场租金对外出租。 (二)处置 符合《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有偿转让方式处置存量公有住房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批准后,由资产占有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处置转让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量公有住房不得出售: 1.已作为政府公租房房源的; 2.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发出征收决定的; 3.党政、科研等机关大院及大专院校校园内与机关办公、教学、科研楼不可分割的; 4.有历史、文物纪念意义的; 5.鉴定为危房的。 三、存量公有住房的出售(租)收入,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通过有偿转让方式处置存量公有住房的售房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未按规定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由买受人按现行标准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缴交维修资金;公租房、周转房以及按市场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取,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公有住房的处理工作涉及面广,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住建、发改(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做好存量公有住房的管理使用和处置工作,各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牟取利益的提请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五、国有企业的存量公有住房,可参照上述意见处理。 文本总结,以上就是2019湖北社保省内转移流程,社保跨省转移如何办理的全部内容。小编真诚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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