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定额执行。生育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支付;生育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通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式享受了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对该部分费用不重复支付。 (四)因紧急情况在武汉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在产后或流(引)产术后3个月内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现金报销。 十五、女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能否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可享受的生育医疗待遇种类: (一)生育分娩医疗费; (二)流(引)产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十六、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哪些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本文地址:武汉社保频道 https://www.hubei88.com/shebao/701108.html ,楚汉网—湖北本地生活服务平台,大爱湖北,武汉论坛捕捉湖北武汉生活大小事件动态,时时分享热点资讯,以及提供湖北各地吃喝玩乐,相亲交友,人才招聘,房产买卖,农产品批发,团购旅游门票,热点娱乐事件等一站式资讯,让您了解湖北的方方面面;另外,本站原创文章,禁止转载,违者必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