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12.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13.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怎么办? 答: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14.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大学生士兵复学的,其档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有关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15.士兵退役后发生的问题,怎么解决?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士兵退役后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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