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根据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应急资金收入的70%计提为资金风险准备金,余下部分结转为资本金继续补充到资金中。 第六章 应急资金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报联席会议备案。资金管理平台对应急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资金需求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资金支持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资金管理平台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联席会议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当每月将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向联席会议报告资金运行情况。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应当受经信、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联席会议每年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逾期不归还所借应急资金的,将依法对其进行追缴,并将其列入银行业协会黑名单。申请人不良信息将作为其后期能否获得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应急资金发生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因不可抗力等其它因素导致应急资金发生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一半清偿责任。合作银行不得因企业使用应急资金而下调企业信用评级或压降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 当应急资金出现资金损失时,如资金管理平台相关工作人员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方式、手续等实施规范操作的,则应依法免除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应急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应急资金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联席会议讨论、经第三方审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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