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人掀起了一波创业浪潮,大大小小的中小企业,2020年的疫情让不少武汉企业非常难熬,最近武汉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帮助我市中小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助推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符合银行续贷条件而因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借款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来源主要为: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应急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在银行设立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须在合作银行书面承诺为企业续贷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湖北银保监局(特邀)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资金使用办法、实施细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指导、监督资金管理平台工作,定期听取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指导监督资金管理平台运作,统筹协调应急资金有关事项和问题;市财政局职责为筹措资金、安排预算;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对武汉市金融机构开展应急资金业务进行指导、督促,最大限度扩大应急资金合作银行覆盖面,保障武汉市贷款企业能够便捷申请、使用应急资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应急资金申请人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不动产解抵押事项时,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完整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办结;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法保障应急资金管理平台对应急资金申请人的企业登记、税务、信用等相关信息进行必要查询核实,保障资金安全使用,防范资金风险;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 第八条 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为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资金管理平台在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应急资金支持的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违法记录的中小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经贷款银行(且为应急资金合作银行)评估,具备银行续贷条件,并同意续贷后,方可申请使用应急资金。 第十一条 各银行需与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方可作为应急资金的合作银行,并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第四章 应急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应急资金的使用程序为: (一)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办理,或通过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预申请,然后由资金管理平台协调相关合作银行办理。申请人应于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合作银行审核,确认符合续贷条件,由合作银行作出书面续贷承诺,并与合作银行签署委托还款协议书后,向资金管理平台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资金管理平台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相应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请人在企业登记、税务、抵押物等方面的信用情况进行核定后,确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 (三)使用。申请人手续完备后,由资金管理平台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该资金仅限用于申请人还旧贷续新贷,由合作银行进行资金的封闭运行管理。 (四)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同时,经借款申请人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如因特殊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贷款发放及归还流程的,经资金管理平台同意后,可适当放宽至15个工作日。 (五)资料归档。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日后查阅。 第十三条 应急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申请人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同一时间段申请应急资金,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和中型制造业企业。 第五章 应急资金收入和分配 第十四条 为充分提高应急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2个工作日内日综合费率为应急资金发放日前一日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超过2个工作日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应急资金发放日前一日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资金最长使用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银行未履行放款义务而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由合作银行承担资金归还、补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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