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 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 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注: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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