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调解协议的履行 20.1由调解中心任命的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由调解中心见证并监督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中心有权对当事人进行督促、劝诫、提示。 20.2由调解中心任命的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并出具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各方当事人应依据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办理,仲裁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费用与支付 21.1除另有约定外,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须各自承担其自身的费用,并按《武汉仲裁与调解促进会调解收费办法》承担调解费用。 21.2 各方当事人须共同或个别承担下列费用,向武汉仲裁与调解促进会支付费用,包括: 21.2.1调解员的费用及开支; 21.2.2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参与调解的证人、专家、技术人员咨询、翻译等费用; 21.2.3其他支持调解程序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登记费、案件调解费、档案、调解中心的管理等费用。 21.2.4与案件调解相关的听证、会议、视频、场地、房租、差旅等费用。 21.3调解费用原则上按照《武汉仲裁与调解促进会调解收费办法》执行。当事人和调解员就调解员的报酬另有约定的,则该部分费用从其约定。调解费用由武汉仲裁与调解促进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放弃权利 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主动履行完毕的,相对方应自动放弃所有与调解标的相关的权利主张。 第二十三条 责任豁免 调解员及武汉仲裁与调解促进会对根据本规则进行的调解活动所产生的任何后果,除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以外,均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附则 24.1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4.2 本规则中的“日”指的是工作日。 24.3本规则的解释与修订权归武汉仲裁与调解促进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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