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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北养老保险退休工资上调方案,湖北养老保险领取计算表

来源:楚汉网  作者:小楚  发布时间:2019-06-13 16:48
摘要:2019年湖北养老保险退休工资方案,湖北职工养老保险领取计算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怎样的?湖北省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要满足哪些条件?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养老保险退休金计算,2019年湖北退休基金上调方案。今天,由楚汉网的小编为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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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北退休基金最新上调方案

1、定额调整:按退休、退职时间划分三档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

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同时,每人每月以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4%。

 

3、适当倾斜: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0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0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0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0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注: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04.201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38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7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37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06.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07.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注意:以上调整办法,具体到每位退休人员,由于参加工作时间早晚、退休时间早晚、在职时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现在年龄大小的不同,每个人增加的金额有所差别。】

2019湖北养老保险退休工资上调方案,湖北养老保险领取计算表
2019湖北养老保险退休工资上调方案,湖北养老保险领取计算表

湖北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设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增加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地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规范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老农保账户资金、村主职干部财政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制度实施前各地自行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其调整机制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并探索建立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湖北省养老保险新政策表明我省坚持建机制、补短板、兜底线,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城镇新增就业80.7万人,农村转移劳动力总量达1100万人;新农合参合率达99.2%,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达到75%以上;270万城乡低保户、300万受灾群众和27万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生活得到较好安置。全国人大代表、省财政厅厅长王文童介绍,去年我省财政用于民生的支出增长15.3%,占财政支出比重达到75.4%。我省加大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在全国做到“三个率先”:率先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率先出台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率先出台《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目前,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基本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713.2万人次。已累计发放各类社会保险待遇1012亿元,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提高到1820元
 湖北省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

  一次性补缴的对象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1年7月1日之前。

  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 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例如:张三,1953年10月出生,他从1974年1月--1982年12月期间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临时工,现申请一次性缴费,那么按上述临时工的补缴起始时间规定,在他工作期间本市还未有建立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按张三工作年限的情况其不符合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条件。

  一次性补缴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如:李四(女),1950年10月出生(2000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从1986年12月—2005年12月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合同工,1986年 12月—1992年12月已参保缴费,1993年1月后未参保,现申请一次性补缴。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年1月— 2000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广州市为例,全市统一缴费基数不低于2139元、缴费比例为20%,即最低缴费为427.8元/月。

根据规定,此次改革实施范围包括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为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缴费比例是20%,个人缴费比例是8%。

  这次改革以10月1日为界限,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确定参保人基本养老金待遇。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脱钩;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按照“保底限高”的原则,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全部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退休后领取待遇。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申请人需提交个人参保补费申请,提供证明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填写《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所在街道(社区)或原单位接到其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街道(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满后,街道(社区)或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人社部门审核。

  ★县、市人社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要进行严格审查、审批,并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后上报地区人社部门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加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用章,及时批复,县、市接到上级审核批复结果后,应再次向社会公示已审核人员名单10天,地、县、街道都要设立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街道(社区)和单位应及时通知符合纳入条件人员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对超龄人员纳入统筹情况还要报送自治区人社厅备案。

  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符合85号文件规定要求参保补费人员,可以参保。参保后,原参加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封存,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做好衔接工作;上述人员已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文件通知参保补费后,从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停发其原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个人账户中剩余储存额退还本人。

享受补缴的政策人群

  ★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

  ★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要求参保补费。

  此次三类五种不同情形的人员可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各类人群补缴养老保险办法

  1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人员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并且在2014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原城镇劳动者。

  如何补费: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

  《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的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特别提醒:参保补费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前,男已年满65周岁以上、女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交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不需要顺延,可一次性补足15年。

  待遇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核定发放。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

  补费对象和条件:主要是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并在2014年10月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如何补费: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补缴;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补缴1995年至1998年期间费用的,按照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补费,即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政策补费;1998年12月18日之后,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补费。

  补费基数: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完全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这类人员只能补缴中断缴费的年限,不能逾越初次参保时间向前补费。

  通知中“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是指参保补费人员需补缴年份同期的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日,即为1998年12月18日。

  特别说明: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本通知办理补费事宜。

  4断缴、中断缴费的已参保职工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企业已参保职工,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中断缴费或未按养老保险起始时间参保的问题,即涉及补基数和补缴费年限两种情况。

  补费基数:应以本人中断缴费期间各年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各年上年度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

  缴费比例:断保期间以个人身份补费的,对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前(1998年12月18日前)断保的按照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费率补缴;98号文下发之后断保的,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补缴。此类人员均按照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补缴,并加收利息。

  特别提醒:对补缴缴费年限的情形有两种:一是中间间断的,二是未按规定起始时间参保,往前补缴的,1995年之前参加工作的,最早从《劳动法》实施之日起开始补缴(1995年1月1日)。

  5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原国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身份的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指2014年10月1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如何补费:比照《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办法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

  待遇计发:补费人员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文本总结,以上就是2019年湖北养老保险退休工资方案,湖北职工养老保险领取计算表的全部内容,2019年湖北退休基金最新上调方案按退休、退职时间划分三档,每月增加10元到30不等。小编真诚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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