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满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简化办事手续,竭诚为广大缴存职工服务,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对现行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的部分政策条款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二手房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制性规定 就《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后(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金额的70%。”现调整为,凡缴存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两证”办理后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 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2、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取消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仅限于本市购房的限制性规定 就《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1款第(4)项关于“购买自住住房选择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本市购房),……”规定中“只限于本市购房”的限制性条件予以取消,允许在武汉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用商业性住房贷款方式购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其商业性住房贷款。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 2、借款、抵押合同; 3、缴存银行出具的职工个人信用报告(缴存银行盖章)、贷款银行出具的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 4、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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