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家庭在本市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自住住房,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在建房批准文件或房屋安全鉴定文件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其中,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安全性鉴定应为C级或D级。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建造本市自住住房的,提供本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原件、复印件; 4、翻建本市自住住房的,提供本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翻建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注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原件、复印件。 5、大修本市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施工合同、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注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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