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低保申请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 第五条 户籍地的城乡划分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乡分类代码来确定。 对于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划分不够清晰的地方,原则上可将申请人无承包土地、不享受惠农政策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成员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二年的人员; (三)被宣告失踪人员; (四)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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