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单位提供转移人武汉市户籍簿、劳动合同、单位申请转入报告、现武汉市个人编号、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人员个人档案等资料,审核通过后,开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函》; 2、凭户口原件和转移地《社会保险转移清单》到财务窗口办理基金到账确认手续; 3、资金到账后,办理社会保险结算手续。 关于对市外转入人员缴费指数的计算确定办法 对于2009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对转入我市前的缴费基数等基本信息进行补录。对于参保人原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完整、规范地提供转入我市前历年缴费基数信息记录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对应其信息记录的时段,据实计算其记录时段内的实际缴费指数;对于参保人原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提供转入我市前完整、规范的历史缴费基数信息记录的,则区分时段确定其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其中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的缴费指数确定为1.0,1998年1月至转入本市期间的缴费年限予以确认,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但不参与缴费指数的计算。 对于2010年1月1日以后转入我市且确定我市为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员,其1996年1月1日至转入我市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统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无法提供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的缴费基数,此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统一按1.0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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