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在生育前应如实填写《生育证申请表》,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可通过所在村(居)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计生专干将办证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亦可由申请人向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收到《生育证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初审申报材料,确保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与所提供证件信息一致。资料齐全的,应出具《生育证申请受理告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出具《生育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3、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法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决定,打印办理《生育证》,通知受理乡(镇)、街道领取。对需要补充相关申报材料和婚育证明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理乡(镇)、街道重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 4、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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