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1、有单位的可由单位出具其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证明并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履历表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没有单位的由原办证机关出具证明并附相关证明人出具的写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须提供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3、查找不到结婚档案的当事人,现双方户口已不在原办证机关的辖区,应到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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