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4日消息: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2013年5月,武汉市人社局出台“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发〔2013〕43号),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武汉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如下五项调整:■“补缴”时间不算正常参保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要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生育津贴产假时间”延长 女职工生育,不仅产假从以前的90天延长至98天,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相应的也应明确为98天,“明确此项,以保证津贴办理的程序问题”。 ■护理假津贴不再需《独生证》 用人单位连续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可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作为申领必要条件。 ■首次产检需到定点机构 怀孕职工办理就医登记手续后,应到武汉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首次产检;需要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进行就医。 ■津贴申报规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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