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桥费缴纳方式 2018年1月1日我市停止征收ETC通行费后,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8】14号)相关规定,对于欠缴2018年1月1日前的ETC通行费,予以清缴。为避免市民因欠缴通行费而影响征信,建议市民尽快补缴通行费。补缴(正常缴费)方式如下: (1)自行前往我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进行缴费。 (2)支付宝-生活缴费-路桥费进行缴费。 二、相关法规 《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 1、机动车通行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应当缴纳通行费。通行费可以选择按次缴纳,也可以选择购买年优惠票按一年期限一次性缴纳。 在本市注册登记属于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的客运出租汽车的通行费实行定额费制,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通行费 2、安装电子标签的机动车,通行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时,其应当缴纳的通行费由电子收费系统予以记录。 (1)选择按次缴纳通行费的机动车,对已预存通行费的,由征收管理机构从预存的通行费中划扣; (2)对未预存通行费或者预存数额不足而欠缴通行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欠缴之日起15日内补缴通行费。 (3)选择购买年优惠票的机动车,其应当缴纳的通行费在年优惠票有效期内计费总额达到年优惠票标准额后,通行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不再加收通行费; (4)有效期内计费总额未达到年优惠票标准额度的,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3、未在本市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手续的外籍机动车通行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时,其应缴纳的通行费由电子收费系统予以记录,并由征收管理机构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通行费征收服务站点征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欠缴之日起15日内补缴通行费。 4、不按照规定缴纳通行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欠缴费额在500元以下的,处以50元的罚款; (2)欠缴费额超过500元在2000元以下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欠缴费额超过2000元在5000元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欠缴费额超过5000元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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