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二、办理职责:受理全市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娱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申请,核查申报资料和发证。 三、办理范围:在武汉市辖区内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办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五、登记条件: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二)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资格的企业制造的设备,出厂文件齐全; (三)特种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必要时); (四)建立了必要的使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五)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锅炉设备需提供); (六)具有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 六、办理程序: (一)申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单位按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并且附以下资料,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报: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2、特种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必要时);3、特种设备出厂文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明等);4、使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设备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等);5、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锅炉设备);6、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证。 注:一、以下压力容器不需要提供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一)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二)符合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总则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1、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 (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 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 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7) 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8) 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2、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 3、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 L的压力容器。 (二)受理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三)发证 受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查、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其中1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档; 七、办理时限:一般情况下当场完成;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联系方式:经办人 王跃华 联系电话 83315763 经办人 潘文革 联系电话 83659327 市质监局网站( )可供下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表样。新安装注册登记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亦可网上申请获取使用证,详见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检报告网上申请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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