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备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不减员、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受贸易摩擦影响、有减员但低于控制目标的企业均能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具体内容: 1、不减员、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企业按缴纳总额70%返还;受贸易摩擦影响,进出口货物被加征关税,进口额或出口额下降并有减员的外贸企业和深度贫困地区减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按其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2、对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下(含1000人)有减员且减失员率低于国家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上有减员且减员率低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按其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 3、统筹地区本年度在具备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对不减员和减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困难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额。 4、此外,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清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得作为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对象。列入淘汰落后产能清单的企业,不得作为困难企业返还对象。同一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且企业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不得重复享受。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收回返还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取消下一年返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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