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仲裁与调解促进会调解规则是怎样的?对这方面不太清楚的朋友们可能不知道,一般仲裁与调解是指办理调解案件所出现的纠纷,包括案件登记和案件调解规则等。
武汉仲裁与调解促进会调解规则 第一条 总则 1.1为了友好协商地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促进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与合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则。 1.2武汉仲裁与调解促进会下设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负责处理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其职能是: 1.2.1选任调解员,并设立调解员名册; 1.2.2组织培训,使调解员提升履职能力; 1.2.3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本规则下的调解服务; 1.2.4在商事主体中,通过线上与线下调解等方式推广和谐、互利、平等的调解文化,促进良好的经济秩序; 1.2.5与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仲裁、调解组织合作推动商事调解事业的发展。 1.3调解员在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明示的法律适用选择,并综合考虑公平、公正原则、商事惯例、市场规则以及各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公序良俗等进行调解。 第二条调解的范围 武汉仲裁与调解促进会受理包括但不限于商事、海事纠纷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以及人民法院和其他相关机构委托调解的案件,同时亦可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对争议进行联合调解。 第三条 规则的适用 3.1当事人通过其合同条款或另行签订协议等,将调解作为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本规则。 3.2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关于申请调解的协议,如一方当事人向武汉仲裁与调解促进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调解中心亦可按本规则进行调解。 3.3 本规则的示范调解条款如下: “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将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先行提交武汉仲裁与调解促进会按其当时所实行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第四条调解人员的职责分工 4.1调解中心按本规则规定的调解原则和程序,由中立调解员协助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4.2调解中心配备调解秘书,负责案件调解的程序性、辅助性工作,调解秘书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联络当事人、资料送达、记录笔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等。 第五条 申请调解 5.1如发生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各方均可向武汉仲裁与调解促进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申请书》应写明: 5.1.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5.1.2调解请求事项; 5.1.3案件事实及理由。 5.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须事先提交载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责和委托调解权限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所达成的和解或调解协议须获得委托人本人认可。 5.3《调解申请书》可以送交调解中心或通过调解中心在线系统提交至调解中心。 第六条被申请人对调解申请的回应 6.1调解中心在收到申请人的《调解申请书》后,应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调解申请书》副本并征求被申请人是否同意接受调解的意见。 6.2被申请人在收到《调解申请书》副本和是否同意接受调解的确认书后,应在7日内通过当面递交、邮寄、在线系统或其他方式向调解中心表示是否同意接受调解的意愿。当事人之间已有本规则第3.1条规定的调解约定或协议的,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能于7日内回应者,视为同意调解。当事人之间无本规则第3.1条规定的调解约定或协议的,被申请人未能于7日内回应者,视为拒绝调解。在规定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又回复确认同意调解的,由调解中心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后决定是否继续调解程序。 6.3调解中心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到被申请人的,视为被申请人拒绝调解。 第七条文书的送达 7.1调解中心收到被申请人的同意接受调解的意思表示后,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参与调解,并送达受理通知、本规则、调解员名册及收费标准。 7.2调解中心征求当事人意见、发送受理通知、送达文件等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也可以采用当事人向调解中心提供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可查证的通信方式以及调解中心在线系统方式进行。 第八条 调解员的资格 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8.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8.2具有8年以上法律或商事工作经验; 8.3热爱商事调解事业,公道正派、品行端正,坚持独立、中立、公正办案原则,未受过刑事处罚; 8.4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本规则和武汉仲裁与调解促进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选任调解员 9.1调解中心将受理通知、本规则和调解员名册送达各方当事人的同时,可以征求当事人关于其选定调解员的意见,启动选任调解员程序。 9.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每件案件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各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本规则和调解员名册之日起3日内可从调解员名册中共同提名一名或委托调解中心指定一名调解员。重大疑难案件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可适当增加调解员人数。当事人逾期没有选任调解员的,由调解中心直接指定调解员。 第十条调解员的信息披露 除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外,任何与争议事项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士,不得担任该案件的调解员。在获得任命前,拟定的调解员应向调解中心提交一份有关接受任命、有时间处理案件、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的声明书,并披露任何与该案件可能产生利益冲突或偏见以及影响达成调解协议的个人信息。调解中心应向各方当事人如实提供调解员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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