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婚前父母出全资或全部首期款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或者子女的配偶名下,被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可能性较大,无法确定份额的话,按共同共有处理。 此两种情况,父母的出资都可能被认定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从而认定为该房屋为子女夫妻双方的婚前共同财产,如无法确定各自份额,则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 但是如果房屋登记在子女的配偶一方名下,一般法院不会轻易认定为对子女配偶一方的赠与,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其一方的赠与。 因为,通常没有特殊情况,父母出资购房目的是解决自己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而房屋登记的主体是写子女个人还是双方亦或是子女配偶一方是父母无法掌控的,如果因为房屋登记的仅仅是子女的配偶就认定是对配偶一方的赠与从而排除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符合父母出资的初衷。 4. 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或全部首期款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或者一方子女的名下,被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可能性较大,一般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结合上述第3点的分析,该房屋一般会被认定由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但是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并且双方登记的份额也确定,这个份额并不与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对等时会怎么办呢?不排除法院会按照登记的份额来确定各自份额,因为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为属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况。 此外,父母出首期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贷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份额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房 1. 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房屋,房屋权利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屋属于出资父母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房屋属于出资父母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2.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或者一方子女的名下,各自出资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一般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可认定为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那么登记在双方名下更应该认定为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但是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并且双方登记的份额也确定,这个份额并不与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对等时会怎么办呢?不排除法院会按照登记的份额来确定各自份额,因此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为属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况。 3. 婚后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无论所有权登记在谁名下,该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会被认定为对双方的共同赠与的可能性较大。 基于父母只是部分出资,子女夫妻双方也有出资及偿还贷款,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婚后购买,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由于父母只是部分出资,无权决定房屋登记的权利主体是自己子女还是配偶,所以不能依据房屋登记的权利主体推定父母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双方的赠与,所以法院通常会认定父母的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 4.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房屋一次性付款购房,且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父母的该部分出资可能会被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该种情况,因为房屋是婚后购买,且夫妻双方也有出资,所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父母的出资,可能会被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从而认定父母出资子女一方对房屋的贡献较大,可能会按照父母的出资份额,确定该部分出资对应房屋的比例份额属于其子女个人所有。 四 律师建议 总之,父母出资购房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加,法院对父母出资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的认定也不相同,出资情况复杂裁判也很复杂。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如何做到既不影响子女及其配偶的夫妻感情,又能避免在离婚时被另一方分走自己的大半辈子积蓄,委托专业的律师做好筹划很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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