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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武汉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来源:楚汉网  作者:小楚  发布时间:2019-08-08 14:35
摘要:财产分割一直是离婚官司最关注的问题,而随着婚姻法的修改,在夫妻财产定义上与以往有了明显的变化,据说对女方会更苛刻一些。小编关注离婚财产方面的信息,认为最新的离婚财产分割其实遵循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一点也别拿的道理,也就是公平两字。 那大家觉得苛刻的
财产分割一直是离婚官司最关注的问题,而随着婚姻法的修改,在夫妻财产定义上与以往有了明显的变化,据说对女方会更苛刻一些。小编关注离婚财产方面的信息,认为最新的离婚财产分割其实遵循“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一点也别拿”的道理,也就是“公平”两字。
那大家觉得苛刻的又在哪一面呢?其实这就是男女之间的平衡问题,女方相对能工作的男方而言,“共有的财产”更少一些,那么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是你的”这块财产很难定义,所以不少人认为女方会很亏。
但其实,我们只要认定好“共有财产”这一块的内容即可,特别是分割财产还有不少信息需要大家来挖掘。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深入了解离婚财产是如何分割的吧。
 武汉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武汉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武汉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武汉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能依法受到法律的合法保护。那么哪些是婚前财产?
一方婚前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像工资,奖金,劳务所得还有从事经营生产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说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益,所以这些婚前属于你个人的财产,另一方是拿不走的
(二)、医疗费生活补助费
婚前如果有因交通事故,工伤或者因此而导致的身体残缺,根据有关部门所给的个人赔偿,这些都是你的个人婚前财产,而这些财产如果在婚后用于花销之类的,那么会有另外的相关法律来判决是否归还一部分。而本身就是残疾人的,当地所给的生活补助费用,也是归属到你的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如果还有此类的生活补助费用,同样是你的,对方带不走
(三)、法律认同遗嘱或者合同
两方的家庭中如果有父母,直系亲属死后所立的遗嘱,或者是他人赠与的合同,这两者中指定归属于哪一方的,那么将根据遗嘱合同中的条款来履行,这个是另一方带不走的。
(四)、两方专用生活用品
夫妻生活是肯定有自己的私人空间,还有专用的日常生活用品。类似,私有的衣服,鞋子,杯子,碗筷,这些都会标有私人专用的记号,当然这些都属于个人的日常专用生活用品,这些是对方带不走的,当然你要想带走,相信对方也不会介意的吧
(五)、其它应该归一方的财产
这点囊括以上所有,最终解释权归法律
现在结婚很容易,双方同意就好了,离婚接踵而来的麻烦就多了,所以婚前考虑好是不是要结,结了就别动不动就离婚,婚姻不是儿戏,不为对方考虑,也要为家庭,为父母,为孩子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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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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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相关消息。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年轻夫妻在结婚前都会签订婚前协议,也就是公证自己的婚前财产,这部分在往后如果离婚的话,就不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特别是有些婚前协议还会涉及到离婚补偿等等问题,这样的话相比口头承诺来说,根据法律效益,不会发生譬如纠纷呀等等事件。所以,如果夫妻双方都愿意签署婚姻协议的话,小编建议大家在婚前都商议好未来的事,将话说开,也就少了不少顾虑。当然,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夫妻和睦,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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