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抚养权纠纷中法院将会以尽量降低父母离异对子女的伤害,充分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作为出发点来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个人条件、对子女的责任感、子女与父母的感情、子女自身情况以及子女意愿等因素综合考量。
法院在审理时应重点考虑子女发展的需要,以子女利益为首要判断因素,而非父母的愿望、社会的习惯做法或者其他因素。即使父母双方达成协议,但是确实对子女不利的,法院也不应准许。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由于《民法典》即将在2021年1月1A日开始施行,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意见将成为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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