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厢内躺卧、进食或发广告最高可罚200元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禁止以下十二类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和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等; (二)在车站、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 (三)擅自在列车上和车站、桥梁、通道、出入口等轨道交通建(构)筑物上刻画、涂写、张贴、悬挂物品等; (四)携带宠物、活禽等动物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导盲犬除外; (五)携带外表尖锐等易损伤他人的物品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平衡车、自行车等; (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倚靠侧板、逆行; (八)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内躺卧、踩踏座椅、乞讨、大声喧哗或吵闹、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擅自表演歌舞; (九)在列车内进食; (十)擅自在车站、列车内推销、售卖产品或者服务; (十一)携带重量、长度、体积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乘车; (十二)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根据处罚规定,有第一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下车,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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