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立户需要什么条件?武汉市立户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实施机构:武汉市公安局 受理条件:武汉市户籍居民 是否收费:不收费 时限:法定时限1工作日,办结时限1工作日 申请材料
结果名称和样本:户口簿 办理地点:武汉市公安局各分局政务中心 办理流程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安户籍窗口公示办理条件、程序及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窗口民警审核证明材料。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立户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2.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7-8539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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