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武汉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出炉。 现行《武汉市城市用水供水条例》自1995年制定以来,经四次修正,目前不能适应供水管理工作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新情况,需要重新制定。 《条例(草案)》推进供水用水城乡一体化规划和建设。将城乡一体化列入武汉市供水用水基本原则,不再区别规定城市和农村供水用水规划、建设和管理;因地制宜开展供水设施建设,在土地、财政方面支持农村供水设施建设,确保武汉市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均质化供水服务。《条例(草案)》规定逐步推广使用直饮水,优先在幼儿园和校园、公园、广场、大型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加快推广应用直饮水设施。 现行《武汉市城市用水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超过48小时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采取临时供水措施。”条例草案则将暂停供水时限进一步缩短,作出规定:供水单位抢修、更换或者检修供水设施,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在二次供水保障方面,条例草案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每月检测水质1次、每季度清洗消毒储水设施1次,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针对供水与用水行为,规定了武汉市供水价格形成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城市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同时明确,用户无正当理由逾期30日不交纳水费的,经催交3次以上,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经催交3次以上仍不交纳的,供水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中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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