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保证其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其法律责任。复印件要求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2.“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和“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可登录云侨网(http://www.ynqb.net.cn)下载或前往各受理地点索要。 六、办结时限 (一)受理时限 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二)复审时限 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三)批准和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 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四)送达时限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质疑的,可以会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规定办理工作时间。 七、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办理流程(附件3) (一)申请 1.提交方式:申请人向拟定居地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2.提交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各受理点(县、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场核验材料,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原因。 (三)审批 1.受理申请的县(县、区、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初审、配合同级公安户籍部门核查申请人在国内户籍销存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 2.市(州、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下一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上报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配合同级公安机关核查申请人出入境记录信息、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国保重点人员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3.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州(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上报材料后,应及时完成审批工作。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受理机关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 (四)《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制作及送达 《华侨回国定居证》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统一印制。经批准并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由省侨办送达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受理机关,由受理机关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领取。 《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华侨本人应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恢复或落户登记手续。《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遗失的,华侨本人应及时向签发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常住户口恢复或落户登记手续的,需向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 九、服务事项 (一)咨询及进程查询 1.申请人可登录云侨网http://www.ynqb.net.cn查询华侨回国定居办理程序、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等相关信息; 2.申请人可向德宏州及各县(区、市)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来信或电话咨询回国定居办理程序、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及办理进度等相关信息。 州级咨询:德宏州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咨询电话:0692-2116338 传真:0692-2137767 电子邮箱:dhtzqb@126.com 地 址:德宏州芒市芒市大街16号 邮编:678400 (二)监督投诉 1.投诉举报范围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形之一,可向对受理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投诉: (1)对符合办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3)在受理、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2.投诉举报途径 (1)电话投诉:州纪委派驻州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电话:0692-2137528 (2)信函投诉:州纪委派驻州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邮政编码:678400。 附件: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流程图 附件1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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