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已经来临,相信不少准备买二手房或者卖二手房的人想了解一下现在的房屋政策吧!在武汉市购买二手房买方和卖方需缴纳那些税费?各项费用及标准是怎样的?今天,由楚汉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解答。 发现官方在武汉城市留言板回复了关于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及标准 网友:希望介绍武汉市现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及收费标准、免征条件等。 武汉市国税局回复: 一、关于房屋交易增值税政策 (一)其他个人转让存量房的增值税如何计算 1、出售住房 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转让的: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转让的,免征增值税。 2、出售非住房 其他个人转让自建不动产的,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其他个人转让非自建不动产的,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二)个人转让住房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转让的,免征增值税。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住房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个人转让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以上个人均包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单位的范畴,不属于个人。 (三)“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转让的免征增值税”中的“2年”如何确定 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2、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转让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3、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4、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本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 二、关于房屋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应按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依20%的税率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169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转让住宅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帐征收,依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即: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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