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房和二套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房。而且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公积金贷款资格和贷款利率。那么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解怎么认定自己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应该算第几套房。
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的住房信息记录; (2)借款人及配偶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的公积金贷款记录。 一、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认定: 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者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中无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住房。 二、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记仅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系统中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且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房或者仅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上述2种情况按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 三、公积金贷款第三套住房认定: 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者在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贷款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四、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房屋套数的认定: 1、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2、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离异后公积金贷款归属主借人一方偿还,另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3、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以夫妻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怎么样,您清楚了吗?也就是说公积金贷款是“既认房又认贷”的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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