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残疾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一)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 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向其所在户籍(居住)的区房产局提出申请。 (二)区房产局在申请人所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对其资格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区房产局在其所在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四)公示后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交办科室: 各区房产局房改科。 扫下方二维码,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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