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鸿生(1888-1956),定海人。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就读于上海圣约翰大学,旋又缀读至职业学校任教。后在上海公共租界巡捕房当译员。宣统元年(1909)至英商开平矿务公司上海办事处任推销员,22岁时升为买办。此后,在上海、南通、江阴、南京、芜湖等地与人合伙开设煤号、码头、堆栈。民国九年(1920)与朱葆三等人合创中华煤气公司、中华码头公司、上海水泥公司等,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同年,在苏州创办鸿生火柴厂。次年,发起成立上海煤业银行。民国十三年收购燮昌火柴公司苏州分厂。民国十八年,集资设立章华毛纺织厂,任总经理,并组织全国火柴同业联合会,任主席,同时任中国国货银行监察人。翌年合并燮昌、鸿生、中华三家火柴公司组设大中华火柴公司,任总经理,并在浦东、苏州、镇江、九江、汉口、杭州设7个火柴厂和1个梗片制造厂。时称“火柴大王”。同年与人合办上海华丰搪瓷厂、大华保险公司。民国二十年创设中国企业银行,任董事长,并任国民政府全国财政委员会委员。次年任招商局轮船公司常务董事兼总经理,旋辞职自办舟山轮船公司。民国二十二年任国民政府全国经济委员会委员、农村复兴委员会委员等职,并创设华东煤矿公司、中华工业公司,投资上海五丰、志裕、义昌、成丰等钱庄。并出任宁波旅沪同乡会理事、副会长,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华董。抗日战争爆发后赴内地,在重庆、贵阳、桂林、巴县、东山等地设中华火柴厂、建国水泥公司、嘉华水泥公司、永安电池厂、中国毛纺织厂;在兰州设西北洗毛厂、西北纺织厂;在贵阳设-厂;在昆明和越南海防设磷厂;在广西设化工厂。抗战胜利后又任善后救济总署执行长兼上海分署署长、经济部计划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政府咨议委员。1949年后,历任华东军政委员会委员、财政委员会委员、民主建国会全国执行委员、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府委员、上海市工商联合会副主任委员,以及世界和平委员会上海分会副主席、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等职。1953年10月当选为全国工商联执行委员,1954年9月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1956年逝世,享年69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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