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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仙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公租房申请条件

来源:楚汉网  作者:小楚  发布时间:2019-08-01 17:25
摘要:2019年仙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公租房申请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有哪些?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因为最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办法还没出,这是往年的暂行办法。今天,由楚汉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解答。

2019年仙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公租房申请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有哪些?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因为最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办法还没出,这是往年的暂行办法。今天,由楚汉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解答。

2019年仙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公租房申请条件
2019年仙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公租房申请条件

《仙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仙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对象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和拟定相关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共租赁住房供求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

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物价、住建、规划、国土、公积金、统计、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园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租用的;

(二)商品房开发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

(三)单位自行建设的;

(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转换的;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六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九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经济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第十一条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进行普通商品房开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在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配套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与商品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及建成后由政府无偿收回等事项。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约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市政府投资建设、收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市政府指定的投资机构名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其权属证书应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及其住房保障补助资金满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的结余部分;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政府融资的资金;

(六)出租、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政府直接投资外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申请中央和省投资补助资金,投资补助资金作为政府投资,按照补助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和收益权比例。投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申请项目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的群体。

第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90%;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条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持有大中专等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的;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配偶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人父母为城区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

(三)在本市居住5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城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工单位自筹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限制。

第二十一条申请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及婚姻情况证明;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者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有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供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申请承租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应当自受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受理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和受理意见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

(三)街道办事处(园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受理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由街道办事处(园区)主要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

(四)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二次审核,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五)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仙桃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并由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局登记备案,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园区)、市房产管理部门经审核,认为申请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且满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直接申请换领《仙桃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

第五章配租管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持《仙桃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参加摇号,摇号产生选房顺序号,申请人按顺序号选房。

第二十六条政府统一管理外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产权单位自行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摇号顺序号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现场、部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向申请人发放选房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领取选房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发出选房通知书30日内,签订《仙桃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九条已登记参加选房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无正当理由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资格的情况。

两次放弃选房的,取消资格,申请人及共有申请人2年内均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租赁管理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限期租赁,租赁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新就业职工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长于劳动(聘用)合同的有效时限,也不得超过毕业年限限制。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享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但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损毁、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房产等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租赁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统一管理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

第三十五条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成本核定。

第七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市区获得住房,超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住房标准的,或租赁期间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有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承租户和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减少或者取消补贴、收缴违规获得的收入;

(二)提高租金;

(三)取消配租资格,延长轮候时间或者收回承租房。

第四十条产权单位或授权管理公司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承租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单位自筹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本单位需求的基础上,仍有多余住房的,可纳入政府管理公共租赁计划,统一租赁。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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