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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咸宁市学生资助比例及资助对象标准的最新政策解读

来源:楚汉网  作者:小楚  发布时间:2019-08-01 16:55
摘要:2019年咸宁市学生资助比例及资助对象标准的最新政策解读,符合国家学生资助的范围是多少?一、二、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资助多少钱?烈士子女可不可以享受资助?今天,由楚汉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解答。

2019年咸宁市学生资助比例及资助对象标准的最新政策解读,符合国家学生资助的范围是多少?一、二、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资助多少钱?烈士子女可不可以享受资助?今天,由楚汉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解答。

2019年咸宁市学生资助比例及资助对象标准的最新政策解读
2019年咸宁市学生资助比例及资助对象标准的最新政策解读

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从2007年开始执行,到2018年已走过了10个年头,在这期间,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朝着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宗旨不断努力。随着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也更加健全,目前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更高水平上实现了所有学段全覆盖,实现了公办与民办学校全覆盖,实现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发[2017]147号)规定:

(一)资助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优先享受资助。资助面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5%。

(二)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1000元,按学年评定,分学期发放。

(三)资助程序:幼儿监护人每年9月30日前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幼儿园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本园受助幼儿建议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后,报送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资助资金直接划入幼儿监护人银行储蓄卡。

二、义务教育资助政策

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简称“一补”)的通知(鄂财教发[2017]6号)规定:

(一)资助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正式注册在籍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

在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学生优先资助:①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子女;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③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④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⑤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⑥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⑦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资助比例为各县市区在校寄宿生人数15%到40%的比例核定。

(二)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特教学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按学年评定,分学期发放。

(三)资助程序: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生提交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评审拟定受助学生名单;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后,上报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确认后,一次性足额将生活补助金发给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卡上)。

三、高中资助政策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7号)规定:

1、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2、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各校在具体执行中分三档评定,一、二、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资助3000元、2000元、1500元。

3、申请条件:(1)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学生应具备的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残疾学生;低保户家庭学生;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如:①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②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③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④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⑤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资助程序: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于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学校组织评审,提出建议名单;学校公示;公示无异后,上报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确认后,按学期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上。

(二)高中免学费

2016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决定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减免标准以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为准。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四、中职教育资助政策

中等职业学校政府资助主要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和中职国家助学金。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1号)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中职免学费

1、免学费对象: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比例:全省统一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城市低保家庭子女;②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学生、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③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④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⑤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⑥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上述第①、②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烈士证件;符合第③、⑤、⑥条的学生,需提供相关单位的证明;符合第④条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3、免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平均2000元,分学期发放。

4、资助程序:农村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申请,其他学生按学年申请;学校初步确定本校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将免学费学生相关信息报至当地教育部门审核;审核公示;公示无异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免学费补助标准将资金拨付给学校。

(二)中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职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对列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所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涉及我省26个县(市)和其他10个比照西部政策的县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范围。

2、资助比例:全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的15%确定(扣除涉农专业学生、连片特困地区和比照西部政策地区及林区农村学生)。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建档立卡家庭学生;②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家庭子女;  ③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学生、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④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⑤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⑦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⑧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第②、③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烈士证件;符合第①、④、⑥、⑧条的学生,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符合第⑤、⑦条的学生,需分别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库区移民证明。

3、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元。按学期评审,分学期发放。

4、资助程序:学生申请;学校初步评审确定本校享受助学金政策学生名单,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主管的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教育部门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后,通过中职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五、高校助学政策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40号)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贷款对象: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申请条件:贷款学生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建档立卡户、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②孤儿及残疾人家庭;③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④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⑤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⑦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⑧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贫困家庭。

3、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6、贷款信用: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按时还款。逾期不还银行贷款将被记录到个人征信系统中,很难再从各家银行获得新的授信。请借款人重视维护自身信用,防止失信被惩戒。

7、办理程序:现场申请、资格审查、现场考核、预签合同、打印回执、学校报到、贷款审批、贷款发放。

8、办理时间:7月下旬至9月上旬(具体时间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今年咸宁市全部采取电子化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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