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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咸宁市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及养老金调整最新信息

来源:楚汉网  作者:小楚  发布时间:2019-07-08 18:23
摘要:2019咸宁市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及养老金调整最新信息。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金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上调多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办理?今天,由楚汉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解答。

2019咸宁市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及养老金调整最新信息。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金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上调多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办理?今天,由楚汉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解答。

2019咸宁市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及养老金调整最新信息
2019咸宁市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及养老金调整最新信息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2)调节金标准: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2006年度退职人员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后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3.2006年至2010年年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计发办法的,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计发办法的,在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度退休、退职的,发差额部分的30%;2007年度退休、退职的,发差额部分的50%;2008年度退休、退职的,发差额部分的70%;2009年度退休、退职的,发差额部分的80%;2010年度退休、退职的,发差额部分的90%;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不再实行对比)。

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25元/月。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1.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标准=退休(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退职)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退职)人员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中退休(退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的项目+省人民政府规定(退职)人员享受的其他项目。

2.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全省暂定为1.2%)。

4.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前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202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2014年9月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老办法计发比例+退休补贴标准+按国发〔2015〕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标准)×工资增长率。

三、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1.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丧葬补助费标准:3个月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10个月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2.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丧葬补助费标准:3个月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0×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180。

2017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为3682.42元/月。

2019咸宁市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及养老金调整最新信息
2019咸宁市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及养老金调整最新信息

咸宁养老金调整最新信息

一、调整标准

调整后,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将从每人每月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3元,增加23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8元,湖北省提高5元。

 

二、调整时间和范围

2018年1月1日前到龄符合领取待遇的人员从1月1日起执行;1月1日后到龄符合领取待遇的人员,从到龄后次月执行。2018年1月1日后去世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去世当月,丧葬补助金按照提标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

三、工作要求

全省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可在中央和省提标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确保2018年12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是继湖北省去年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80元后,连续第二次提高。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城乡居民的关心,预计将惠及全省728万名相关待遇领取人员。

办理材料

(一)当月新增退休人员需提供:

1、《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信息登记表》纸质表格及电子报盘;

2 退休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退休人员银行开户存折或卡的复印件(有银行账号页面)。

(二)已领取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发放信息变更需提供:

1、《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信息登记表》纸质表格及电子报盘;

2、离退休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离退休人员银行开户存折或卡的复印件(有银行账号页面);

4、离退休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变动较大的,还需增加派出所证明及户口本复印件。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咸宁市社保中心。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长安大道286号

电话:0715-823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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