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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荆州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来源:楚汉网  作者:小楚  发布时间:2019-07-16 18:00
摘要:2019荆州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为了营造良好整洁的城市环境,荆州市对建筑垃圾实行全覆盖管理,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成效,进一步减少环境污染。今天,由楚汉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解答。

    2019荆州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为了营造良好整洁的城市环境,荆州市对建筑垃圾实行全覆盖管理,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成效,进一步减少环境污染。今天,由楚汉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解答。

2019荆州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2019荆州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荆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6月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6月17日,《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17号)正式出台。《通知》明确,《管理办法》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污染源头管控,加大扬尘污染治理力度,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营造良好整洁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近日,市城管委对《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及过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如何减少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营造良好整洁的城市环境,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重要课题。基于环境保护和规范管理的需要,市城管委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代市政府起草了《管理办法》,经过征求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后,正式发文并对外公布。

    二、《管理办法》主要解决的问题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通过理顺层级管理和部门职责,对建筑垃圾实行全覆盖管理,尽量将环境染污减至最少。

    (一)规范资格管理

    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统一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具体核准条件,执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为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商业门店因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

    (二)规范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对有毒有害建筑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在拆迁、施工工地及消纳场所出入口,应当安装冲洗设施、防降尘雾化设备、实时监控设备,通过加强源头管理,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成效,进一步减少环境污染。

    (三)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制度。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以及相关核准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经核准后应按市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行驶。为加强运输车辆跟踪管理,运输车辆必须统一加装重量传感器、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监控、安装顶灯,并与市公安交管、住建等部门网络管理平台对接,实行网络资源信息共享,避免出现擅自销售建筑垃圾、不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地点处置等情况。《管理办法》还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运输。

    (四)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管理

    为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利用管理,实行建筑垃圾消纳场核准制,设立消纳场应当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处置资质的企业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等其它垃圾。《管理办法》还对建筑垃圾回填等特殊情况从程序上进行了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实地勘察确认后方可实施。

    (五)落实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为明晰监管职责划分,加强各部门联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管理办法》规定了部门依法管理的职责范围。其中,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垃圾运输、销售业务,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运输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将相关处罚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管理。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限制参与各类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还规定,各相关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有哪些?

    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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