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生育保险多长时间可以享受待遇?如何办理生育就医登记?如何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生育保险(津贴)怎么办理,终于讲明白了。 一、参加生育保险多长时间可以享受待遇? 用人单位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次月起 ,参保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包括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其中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如何办理生育就医登记? 参保职工在诊断妊娠后,生育或实施流引产、计生手术前,可通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rsj.wuhan.gov.cn)或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简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一)网上申请。 用人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登录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 rsj.wuhan.gov.cn )的网上社保办事大厅点击“单位办事”或“个人办事”。 1、单位经办人员点击“单位办事”后输入“用户名”及“密码”进入“单位网上业务”, 点击“单位业务办理”,选择“生育就医登记受理”。 2、职工本人点击“个人办事”后输入“用户名”及“密码”(手机下载“武汉人社”APP注册“用户名”及“密码”)进入“个人网上业务”,点击“生育就医登记”选择“生育就医登记受理”。 3、单位经办人员或参保职工本人录入信息后填写手机号码,系统进行验证并绑定。 4、上传参保人结婚证扫描件(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确认提交。 (二)到社保机构申请。 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携带下列申请材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 2、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四、如何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 参保人员需要进行生育分娩、流(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时,需提前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rsj.wuhan.gov.cn)申请生育保险就医或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经审核通过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五、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 (一) 首次产检费用共185元 ,在妇幼保健院(所)进行。 产后访视共30元,由市、区妇幼保健院(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 职工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限额标准与武汉市、区妇幼保健院(所)统一结算。 (二) 门诊产前检查515元 ,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进行。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三)生育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级别和生育类别等进行结算。 职工符合规定的分娩、流(引)产费用 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含)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100%至150%(含)的部分,个人自付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 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30% ,剩余部分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的结算。 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定额执行。 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支付; 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五)非长驻外地工作的参保女职工、符合规定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因个人原因需在外地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在外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生育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六、 计划生育手术费项目和标准是多少 ? 1、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 2、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 3、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5、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 6、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限额(含)以内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七、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 (一)待遇享受天数: 1、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难产的,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 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二)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 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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